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

養老會員卡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養老產業正逐漸成為熱門行業印卡機。在養老地產的開發經營過程中,一種以繳納高額會費的養老會員卡經營模式正大行其道。其模式林林總總、不一而足。有的是與土地使用權同期限的房屋租賃權憑證,租金另付;有的可退本金不付利息,但可以免費使用房屋;有的不退本金也不付息,但可以轉讓和繼承;還有的可退本金,對未消費金額按月或按年支付高額利息,這就已經涉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了

那麼,合法的養老會員卡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究竟在哪裡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罪包括: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三)刑法第一百七會員卡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感應卡、企業債券罪”;

(四)擅自發行基金份額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五)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IC儲值卡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以虛假廣告罪論處。

因此,學生證製作非法集資罪的准確定義是一個涵蓋了以上五種罪名的大概念VIP卡製作,而與養老會員卡商業模式最易混淆的是其中一種,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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